包冲突情况下的私人访问修改器行为

比方说,我在我的项目中使用第三方jar A.jar ,以及一些具有默认访问权限(包私有)的成员(类,方法等)。 现在,如果我在我的项目中创建相同的包名称,我可以使用A.jar中的默认访问修饰符访问成员(我在Eclipse中使用Java项目尝试过)。

甲骨文的文件说:

如果一个类没有修饰符(默认,也称为包私有),它只在它自己的包中可见

考虑到它不是A.jar的开发人员所想要的,这种哲学在这个特定用例(也没有使用反射)中A.jar ,因为她只希望她的包中的类访问这个特定成员?

这也意味着,包私有是一种便利机制,但不能用于保护数据等?


考虑到它不是A.jar的开发人员所想要的,这种哲学在这个特定用例(也没有使用反射)中违反了,因为她只希望她的包中的类访问这个特定成员?

如果她使用默认访问修饰符,她对保护默认成员的兴趣就会降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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